因為同居期間雙方財產會發生混同,難以區分,但是實踐中,同居期間取得的財產中,以下財產仍屬於一方所有的財產:
1、一方同居前取得的財產;
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5、其它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如果確定為一方所有的財產的,因為不屬於同居財產,解除同居關係時,不進行分割。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第10條規定,解除同居關係時,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