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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同居關係的財產怎麼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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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同居關係的財產怎麼分割

依照《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五條規定:未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係處理。同居期間取得的財產按共有予以分割,但在此期間一方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屬於一方的個人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