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同居期間雙方財產會發生混同,難以區分,即會被認定為同居財產,解除同居關係時要進行分割。但是,同居期間取得的財產較多,如果不屬於同居財產,那麼將不參與財產分割,即為一方所有的財產。
實踐中,同居期間取得的財產中,以下財產即屬於一方所有的財產:
1、一方同居前取得的財產;
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5、其它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