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有些男女確定關係後會同居,等到同居後雙方感情發生變化,無法繼續維持同居關係的,就會解除同居關係。因為同居期間雙方的財產發生混同,難以區分,但是解除關係時要進行分割,那麼,這時候要先區分同居財產。
同居期間的共同財產是指雙方共同管理、使用、收益以及處分的財產,具體包括以下方面:
1、雙方的工資、獎金;
2、雙方從事生產、經營的收益;
3、雙方的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4、雙方的因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除外);
5、其他應當歸雙方共同所有的財產。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十條規定,解除非法同居關係時,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
同居生活前,一方自願贈送給對方的財物可比照贈與關係處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財物,可參照最高人民法院〔84〕法辦字第112號《關於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8)條規定的精神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