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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割同居財產的原則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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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割同居財產的原則是什麼

(一)同居後一方的收入或財產,原則上應歸該方當事人所有。但另一方當事人對取得該財產的當事人在取得該財產時有資助,或在取得該財產的過程中有輔助性勞動及提供生活幫助的,則該收入或財產應為一般共有。可根據當事人在取得財產中的作用大小,確定不同的份額。

(二)同居後共同購置的財產屬當事人共有,按份取得的,可確定按份共有。同居生活前,一方自願贈送給對方的財物可比照贈與關係處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財物,如同居時間不長,或者因索要財物造成對方生活困難的。可酌情返還。

【法律依據】

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十五條規定,被宣告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當事人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按共同共有處理。但有證據證明為當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