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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訂立勞動合同所依據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制度發生變化,應變更相關的內容。
二、訂立勞動合同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應變更相關的內容。
三、提出勞動合同變更的一方應提前書面通知對方,並要平等協商一致方能變更合同。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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