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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在哺乳期可以隨時起訴離婚,對女方沒有時間限制。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34條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
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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