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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仲裁受理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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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仲裁受理條件

有下列條件:

1、申請人必須是與申請仲裁的勞動爭議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勞動者。

2、申請仲裁的爭議必須是勞動爭議。

3、申請仲裁的勞動爭議必須屬於仲裁委員會的受案範圍。

4、必須向有仲裁權的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5、有明確的被訴人和具體的仲裁請求及事宴依據。

6、除非遇到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當理由,申請仲裁必須在規定的時效內。

7、申請書及相關材料備齊並符合要求。

【法律依據】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2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髮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