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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仲裁的立案條件:
(一)申請人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申請人;
(三)有具體的申請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範圍。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條規定,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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