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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控股合併,指合併方或購買方在企業合併中取得對被合併方或被購買方的控制權;
(二)吸收合併,合併方在企業合併中取得被合併方的全部淨資產;
(三)新設合併,與合併的各方在企業合併後法人資格均被登出,重新註冊成立一家新的企業。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四十三條規定,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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