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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領導權利的來源主要如下:
1、法定性權力;
2、強制性權力;
3、獎賞性權力;
4、專長性權力;
5、參照性權力。
【法律依據】
《憲法》第五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
國家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一和尊嚴。
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都不得同憲法相牴觸。
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一切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必須予以追究。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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