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承諾生效的地點為合同成立的地點。
2、採用資料電文形式訂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營業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沒有主營業地的,其經常居住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
3、明確合同的簽訂地點,有兩個作用:
一、如果將來合同發生糾紛,有利於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查明與簽訂地點相關聯的事實情況。有利於查明案情。
二、有利於確定管轄地和管轄機構。
【法律依據】
根據《民法典》第493條規定,當事人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最後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的地點為合同成立的地點,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民法典》生效時間是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