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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合同應當具備哪些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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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合同應當具備哪些內容

根據《合同法》第213條的規定,租賃合同的內容應當包括租賃物的名稱、數量、用途、租賃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方式和期限、租賃物維修等條款。

租賃物必須具有合法性,法律禁止流通的物不得出租,例如,出租淫穢錄影帶、出租槍支為非法的無效租賃行為。租賃物原則上應為現存之物,但法律也允許以將來可取得的物作為出租的標的物。

另外,租賃物既可以是財產的整體,也可以是財產的一部。例如,房屋的牆壁可以出租給承租人作廣告。但出租財產的一部時,當事人應明確租賃物的使用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