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買賣,應當訂立書面形式的房地產買賣合同,有示範文字的,可以使用示範文字。對於自擬合同,合同應具備以下主要內容:
(1)買賣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
(3)土地所有權性質、土地使用權獲得方式和使用期限;
(4)二手房的規劃使用性質;
(5)房屋的平面佈局、結構、建築質量、裝飾標準以及附屬設施、配套設施等狀況;
(6)二手房買賣的價格、支付方式和期限;
(7)二手房的交付和驗收的日期、交付方式;
(8)住房戶口遷移;
(9)維修基金的處理;
(10)違約責任;
(11)爭議的解決方式;
(12)買賣當事人約定的其他事項。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一條
買賣合同的內容除依照本法第十二條的規定以外,還可以包括包裝方式、檢驗標準和方法、結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