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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記機構禁止從事的行為如何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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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記機構禁止從事的行為如何認定

根據《物權法》第十三條登記機構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要求對不動產進行評估;

(二)以年檢等名義進行重複登記;

(三)超出登記職責範圍的其他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