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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法》第六至八條規定,設立信託,必須有合法的信託目的。兩者區別如下:
1、信託合同的選用範圍僅為貿易活動,而委託合同的受託人為委託人提供服務的適用範圍廣泛,包括各種可以委託的事項。
2、信託人應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人訂立合同,而委託合同的受託人或者自己的名義訂立合同,如以自己的名義訂立合同,則負有披露義務。
3、信託合同為有償合同,而委託合同可以是有償的,也可以是無償的。
4、信託人處理委託事務支出的費用,除當事人另有約定,應自行承擔,而委託合同的受託人的費用由委託人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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