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紀合同中委託人享有如下的權利:
一、向行紀人發出指示的權利。
《合同法》第四百一十八條第三項規定“委託人對價格有特別指示的,行紀人不得違背指示賣出或者買入。”
二、按合同約定接收行紀人行為結果。
《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三、對行紀人違反合同的補救權。
行紀人違反合同規定時,委託人有權拒絕接受行紀人行紀行為產生的法律後果,並有權拒絕支付酬金和拒付償還費。
四、索賠權。
委託人的利益因行紀人的行為遭受損失,委託人有權向行紀人索取賠償的權利。
《合同法》第四百零六條規定“有償的委託合同,因受託人的過錯給委託人造成損失的,委託人可以要求賠償損失。”《合同法》第四百一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行紀人低於委託人指定的價格賣出或者高於委託人指定的價格買入的,應經委託人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