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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員工賴著不出院,若醫院認為已經治癒可以出院的,用人單位可以停止支付醫療費用。即使後續需要支付,再行補上即可。
發生工傷用人單位應當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申請工傷認定。工傷認定且傷情穩定後,再及時申請勞動能力鑑定,若工傷員工拒不接受勞動能力鑑定的,可以停止支付工傷保險待遇。
《工傷保險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工傷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一)喪失享受待遇條件的;
(二)拒不接受勞動能力鑑定的;
(三)拒絕治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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