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長的職責是:
1、制定長期發展戰略和目標;
2、監督該目標的實施;
3、主持和召集董事會議;
4、主持決定企業的重大決策的作出。
根據《公司法》第四十五條規定,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規定,但每屆任期不得超過三年。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四十七條規定,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四十五條
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規定,但每屆任期不得超過三年。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四十七條
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