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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案件中配偶能否成為公司股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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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案件中配偶能否成為公司股東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16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以一方名義在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額,另一方不是該公司股東的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1、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出資額部分或者全部轉讓給該股東的配偶,過半數股東同意,其他股東明確表示放棄優先購買權的,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2、夫妻雙方就出資額轉讓份額和轉讓價格等事項協商一致後,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但願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股的,人民法院可以對轉讓所得出資財產進行分割,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也不願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股的,視為其同意轉讓,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的股東。

用於證明前款規定的過半數股東同意的證據可以是股東會決議,也可以是當事人通過其他合法途徑取得的股東的書面申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