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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試用期內,應提前3日以口頭或者書面形式通知企業解除勞動合同。
【法律依據】
依據我國《勞動法》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第三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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