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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法是如何定義破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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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法是如何定義破產的

破產是指債務人因不能償債或者資不抵債時,由債權人或債務人訴請法院宣告破產並依破產程式償還債務的一種法律制度。狹義的破產製度僅指破產清算制度,廣義的破產製度還包括重整與和解制度。破產多數情況下都指一種公司行為和經濟行為。

《破產法》內容如下:

第二條: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並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依照本法規定清理債務。企業法人有前款規定情形,或者有明顯喪失清償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規定進行重整

第七條:債務人有本法第二條規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產清算申請。

第八: 向人民法院提出破產申請,應當提交破產申請書和有關證據。破產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申請人、被申請人的基本情況;申請目的;申請的事實和理由;人民法院認為應當載明的其他事項。

第九條: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申請人可以請求撤回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