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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能力鑑定的時間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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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能力鑑定的時間是怎樣的

勞動能力鑑定時效:

(1)工傷職工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鑑定;

(2)自勞動能力鑑定結論作出之日起1年後,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所在單位或者經辦機構認為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申請勞動能力複查鑑定。

【法律依據】《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鑑定管理辦法》第十七條:自勞動能力鑑定結論作出之日起1年後,工傷職工;

用人單位或者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認為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申請勞動能力複查鑑定。

對複查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按照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申請再次鑑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