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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管法第五十一條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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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管法第五十一條的內容

徵管法第五十一條的內容:納稅人超過應納稅額繳納的稅款,稅務機關發現後應當立即退還;納稅人自結算繳納稅款之日起三年內發現的,可以向稅務機關要求退還多繳的稅款並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稅務機關及時查實後應當立即退還;涉及從國庫中退庫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有關國庫管理的規定退還。

稅務機關征收稅款、納稅人繳納稅款是一項政策性強、技術難度高的經常性工作,在徵納稅款的過程中,由於理解稅法錯誤、計算錯誤、錯用稅率、調高稅額或財務技術處理失當等各種原因,都有可能出現多徵多繳稅款的情況。本條的規定為解決這部分多徵多繳的稅款提供了兩種途徑,一種是由稅務機關發現的多徵稅款,這種情況只要是稅務機關本身發現的,就必須主動通知納稅人並立即辦理退還手續,將納稅人超過應納稅額繳納的稅款馬上退還;一種是由納稅人自己發現的多繳稅款,對這種情況納稅人自結算繳納稅款之日起三年內,可以向稅務機關提出退還的申請,要求稅務機關退還多繳的稅款並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稅務機關經查實後認定確實是納稅人多繳了,就應當立即辦理退還手續,將納稅人超過應納稅額繳納的稅款及加算的銀行同期存款利息一併馬上退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