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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管法第六十四條釋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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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管法第六十四條釋義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64條的釋義如下:這一條款是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編造虛假計稅依據,不進行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處罰規定。該規定列明瞭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應該承擔的相關法律責任。扣繳義務人編造虛假計稅依據,不進行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都需要交罰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條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編造虛假計稅依據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納稅人不進行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並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