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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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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

徵用土地的,按照被徵用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

徵用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徵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徵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徵用的耕地數量除以徵地前被徵用單位平均每人佔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徵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徵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徵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規定。

被徵用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徵用城市郊區的菜地,用地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