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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第五條規定:房產稅的減免範圍有:
(一)國家機關、人民團體、軍隊自用的房產;
(二)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自用的房產;
(三)宗教寺廟、公園、名勝古蹟自用的房產;
(四)個人擁有的非營業用的房產;
(五)經財政部批准免稅的其他房產納稅人納稅確有困難的,可由市稅務局確定,定期減徵或者免徵房產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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