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首先要通知物管和警察到現場才能開租客的房門,清點房間內物品。最好想辦法聯絡上租客,還要找警察,備上相機。
2、依據合同法的規定,在租賃期限內,承租人有權在租賃合同約定範圍內行使房屋的居住、使用的權利。也就是,合同期滿前,樓主是不能把房子租出去的。
3、其次,合同期滿後,雙方的租賃合同關係到期終止,樓主可以再次出租簽訂新的合同。至於房屋內原承租人的物品,樓主肯定沒有處分權。
4、為了避免日後的糾紛,建議房東將所有物品列明清單(物品名及照片)後單獨儲存,可以考慮聯絡轄區派出所,爭取把你儲存物品的行為。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二百五十條: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約定租賃期間屆滿租賃物的歸屬。對租賃物的歸屬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租賃物的所有權歸出租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