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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工傷認定辦法》規定,工傷認定遵循以下流程:
一、提出申請
用人單位應當在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人社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用人單位未在規定的時限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受傷害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向統籌地區人社局提出工傷認定。
二、受理申請
三、調查核實
四、作出決定
五、送達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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