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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中的喪假是怎樣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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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中的喪假是怎樣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勞動者喪假一般不得超過5天,如需去外省市料理喪事的,假期可酌情增加,但除路程外不得超過7天。在批准的婚喪假和路程假期間,職工的工資照常發,途中的車船費等全部由職工自理,喪假期間工資、獎金照發,勞動者依法享有帶薪休喪假的權利,超過的時間按事假處理。因此,公司應當依照國家法律規定給予員工帶薪休喪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