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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產前假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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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產前假規定是什麼

產前假的規定:《女職工勞動保護辦法》第12條規定,妊娠7個月以上,如工作許可,經本人申請,單位批准,可請產前假,產前假2個半月。

如經二級以上醫療保健機構證明有習慣性流產史、嚴重的妊娠綜合症、妊娠合併症等可能影響正常生育的,本人提出申請,用人單位應當批准其2個半月的產前假;享受產前假期間的工資按本人產假工資(具體是指列入工資總額統計的全部工資收入)的80%發給,作出勤對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