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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人的違約行為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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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人的違約行為有哪些

保險人的違約行為有:

1、不按約定時間開始承擔保險責任;

2、保險人不向投保人說明保險合同條款的內容,尤其是責任免除條款未向投保人明確說明;

3、不按合同約定對保險標的的安全狀況進行檢查,並及時向投保人、被保險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隱患的書面建議;

4、保險事故發生後,不履行合同約定責任範圍內的保險賠付,不及時核損支付賠款。

【法律依據】

根據《保險法》第十六條,保險人在合同訂立時已經知道投保人未如實告知的情況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