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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詞證據的作用有:
1、言詞證據能夠系統全面地證明案件事實;
2、言詞證據的證據源不易滅失;
3、言詞證據容易受各種主客觀因素的影響而出現虛假或失真的情況;
4、言辭證據主觀性較大,穩定性較差。
【法律依據】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可以用於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證據包括: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鑑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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