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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勞動者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如果是用人單位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但有條件限制。
【法律依據】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條:勞動者對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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