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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賃協議書如何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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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賃協議書如何寫

房屋租賃合同應寫明出租人、承租人、房屋法律概況、租賃期限、用途、租金及支付方式、租賃期間相關費用及稅金、房屋修繕與使用、房屋的轉讓與轉租、合同的變更、解除與終止、房屋交付及收回的驗收、違約責任、免責條款、爭議解決辦法、其他約定事項等。

法律依據:《商品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七條

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依法訂立租賃合同。房屋租賃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雙方約定,一般應當包括以下內容:(一)房屋租賃當事人的姓名(名稱)和住所;(二)房屋的坐落、面積、結構、附屬設施,傢俱和家電等室內設施狀況;(三)租金和押金數額、支付方式;(四)租賃用途和房屋使用要求;(五)房屋和室內設施的安全效能;(六)租賃期限;(七)房屋維修責任;(八)物業服務、水、電、燃氣等相關費用的繳納;(九)爭議解決辦法和違約責任;(十)其他約定。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在房屋租賃合同中約定房屋被徵收或者拆遷時的處理辦法。建設(房地產)管理部門可以會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制定房屋租賃合同示範文字,供當事人選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