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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婚先孕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法律依據】
我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條明確規定:“任何單位不得因結婚、懷孕、產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職工的工資,辭退女職工,單方面解除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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