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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用公民的財產造成了損失誰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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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用公民的財產造成了損失誰負責

所謂徵用,是指因搶險、救災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式暫時性地使用他人動產或不動產的行為。

《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五條規定:“因搶險救災、疫情防控等緊急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式可以徵用組織、個人的不動產或者動產。被徵用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使用後,應當返還被徵用人。組織、個人的不動產或者動產被徵用或者徵用後毀損、滅失的,應當給予補償。”

由此可見,國家徵用公民財產雖然是無償的,但在使用後,應當歸還被徵用人,造成財產毀損、滅失的,還應當給予補償。因此,徵用公民的財產,造成了損失的,國家應當負責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