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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起訴離婚需要的東西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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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起訴離婚需要的東西有哪些

第二次訴訟離婚的時候,原告需要準備的主要是新證據,例如證明夫妻感情破裂的證據、證明夫妻共同財產的證據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