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次訴訟離婚所需的材料如下:
1、原告方的身份證原件;
2、雙方夫妻關係的證明;
3、夫妻共同財產的證明;
4、有子女的還應當提交子女的出生證明、戶口簿;
5、婚姻基礎狀況的證明材料;
6、夫妻關係現狀的證明材料;等等。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