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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訴訟離婚所需材料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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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訴訟離婚所需材料有哪些

第二次訴訟離婚所需的材料如下:

1、原告方的身份證原件;

2、雙方夫妻關係的證明;

3、夫妻共同財產的證明;

4、有子女的還應當提交子女的出生證明、戶口簿

5、婚姻基礎狀況的證明材料;

6、夫妻關係現狀的證明材料;等等。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