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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球比賽規則 比賽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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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球比賽規則 比賽要點

1、足球比賽競賽規則要點。正式的國際足球比賽分為上、下兩個半場,每半場45分鐘,中間休息不得超過15分鐘。加時賽每半場15分鐘。

2、每隊上場隊員不得多於11名,其中必須有一名守門員。如果一隊的場上隊員少於7人,則比賽不能開始。奧運會足球比賽中,每場比賽最多可以使用3名替補隊員;場外和場上隊員未經裁判員許可不能擅自進出場地。比賽時,守門員和其他隊員的位置不能隨意交換,如需要交換,須經過裁判員同意。

3、裁判員。一場正式的足球比賽由:一名裁判員,兩名助理裁判員,一名第4官員擔任裁判工作。裁判員的職責:有場上最終判決權,決定比賽時間是否延長、比賽是否推遲和中止。助理裁判員的職責:示意越位及球出界,協助裁判員的場上判罰,但沒有最終判決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