賣房房產證我們建議一般不要交給中介。
如果是因為辦理提交房屋核驗、籤合同、打網籤、面籤、繳稅、過戶等手續,則應當提供。但應當要求中介出具收條,明確已經收到您的房產證。
實踐中,也會因為將房產證交給中介後,由於種種原因導致買賣不能繼續進行下去時,中介扣留房產證索要中介費的情況,從而影響房屋再次銷售的進行,並導致矛盾糾紛發生。
因此我們建議在合同中約定,無論是否發生糾紛,中介方均不得以任何理由扣留房產證。
以上是我們對這個問題的解答,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謝謝。
法律依據:
《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第二十條
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自受理登記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辦結不動產登記手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第二十一條
登記事項自記載於不動產登記簿時完成登記。不動產登記機構完成登記,應當依法向申請人核發不動產權屬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