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鑑定的流程是:
1、委託:
根據《司法鑑定程式通則》第十二條規定,委託人委託鑑定的,應當向司法鑑定機構提供真實、完整、充分的鑑定材料,並對鑑定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2、受理:
根據《司法鑑定程式通則》第十三條規定,司法鑑定機構應當自收到委託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對於複雜、疑難或者特殊鑑定事項的委託,司法鑑定機構可以與委託人協商決定受理的時間。
另外,司法鑑定機構決定受理鑑定委託的,應當與委託人簽訂司法鑑定委託書。
3、司法鑑定的實施:
根據《司法鑑定程式通則》第十八條規定,司法鑑定機構受理鑑定委託後,應當指定本機構具有該鑑定事項執業資格的司法鑑定人進行鑑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