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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要求購房者履行額外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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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要求購房者履行額外義務

不能。

購房者應履行的義務:

1、將房地產抵押登記證明連同合同正本交貸款行執管。

2、期房交付後,三個月內辦理房屋過戶手續,取得《土地使用證》、《房屋所有權證》和《房屋他項權證》,直接將三證交貸款行保管(此時開發商的擔保責任解除)。

3、自費為抵押的房產辦理保險,保險期不短於按揭期,投保金額不低於抵押物總值,並以貸款行為第一受益人,將保險單交貸款行持有。

4、未經貸款銀行書面同意,買房者不能對房產進行出售、拆除、改建、再行抵押或以其他方式處分抵押物。

5、每月按時歸還本息,逾期則按天數加收罰金。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八條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