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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有權利不讓業主開車進小區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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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有權利不讓業主開車進小區嗎

小區公共停車位土地所有權歸全體業主所有,物業管理處只享有管理權,而且這種管理權是業主委員會所賦予的。物業對業主的車輛限制進入是沒有法律依據的,也是不合情理的。

【法律依據】

《物權法》第七十四條,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

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

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物權法》將於2020年12月31號失效)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條,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民法典》生效時間為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