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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查封房屋能否過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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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查封房屋能否過戶

司法查封是當事人藉助公權力對債權的一種保全手段,具有法定的公示和對抗效力,並構成該房屋過戶的履行障礙。根據合同法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錢債務或者履行非金錢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對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二)債務的標的不適於強制履行或者履行費用過高;(三)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要求震行。因此,雖然一方有權要求另一方繼續履行合同,但是目前客觀上不具備產權過戶的條件,需要等待房屋司法查封解除方可主張自己的權利。

法律依據:

根據《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第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二百二十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二百二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七十五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