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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的證據如何收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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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的證據如何收集

家庭暴力提起離婚訴訟,著重從以下幾個方面蒐集證據:

一、被告在實施家庭暴力後寫的悔過書、保證書以及簡訊等文字材料中承認存在家庭暴力的。

二、遭受家庭暴力後的報警記錄、公安機關的出警記錄、居委會調解記錄、向婦聯投訴的證據等。

三、鄰居、親友等目擊證人或知道存在家庭暴力的人所提供的證言。

四、能反映被告存在家庭暴力的錄影帶、錄音帶、電話錄音。

五、病歷、受傷時的照片、醫藥費的票據。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規定,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資料;

(六)證人證言;

(七)鑑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