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家庭暴力提起離婚訴訟,著重從以下幾個方面蒐集證據:
一、被告在實施家庭暴力後寫的悔過書、保證書以及簡訊等文字材料中承認存在家庭暴力的。
二、遭受家庭暴力後的報警記錄、公安機關的出警記錄、居委會調解記錄、向婦聯投訴的證據等。
三、鄰居、親友等目擊證人或知道存在家庭暴力的人所提供的證言。
四、能反映被告存在家庭暴力的錄影帶、錄音帶、電話錄音。
五、病歷、受傷時的照片、醫藥費的票據。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規定,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資料;
(六)證人證言;
(七)鑑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