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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收集下列證據:
1、驗傷報告。可以可以要求醫院進行傷情鑑定,也可以由警方指定受害一方到鑑定機構進行傷情鑑定。
2、報警記錄。
3、施暴方寫下的悔過書等書面證據。
4、其他目擊家暴發生的證人的證言。
5、居委會或者單位的調解記錄。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64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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