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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六種疾病不能羈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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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六種疾病不能羈押

我國法律並沒有明確規定哪六種疾病不能羈押,但是根據我國的看守所條例的規定,收押犯人之前要進行健康檢查,出現以下四類情況的不能進行羈押:1、患有精神類疾病;2、急性傳染病;3、處於懷孕期或者正在哺乳自己親生的年齡小於1歲的嬰兒的婦女;4、患有其他不宜羈押的疾病。以上四種情況是一般情況下不進行羈押操作的情形,其中第四種屬於兜底性規定,在司法實踐中可以依據當地的規定或者具體情況判斷是否適宜進行羈押操作。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第十條看守所收押人犯,應當進行健康檢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收押:(一)患有精神病或者急性傳染病的;(二)患有其他嚴重疾病,在羈押中可能發生生命危險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但是;罪大惡極不羈押對社會有危險性的除外;(三)懷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滿一週歲的嬰兒的婦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