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承攬人的主要義務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完成工作的義務。承攬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時間著手工作,要在規定的期限內完成工作;承攬人要保質保量地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承攬人要以自己的裝置、技術和勞力完成工作的主要部分。
二是按照合同約定提供材料或者接受並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
三是對承攬的工作保密,承攬人應當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保守祕密,未經定作人許可,不得留存複製品或者技術資料。
四是共同承攬人要接受定作人必要的監督檢查。
五是共同承攬人交付所完成的工作成果。
六是共同承攬人對工作成果有瑕疵擔保義務。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三條:承攬人應當以自己的裝置、技術和勞力,完成主要工作,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承攬人將其承攬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應當就該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負責;未經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