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到賣房子給當事人的人,如果找不到那麼就只能走法律程式。
可以告他詐騙罪,因為消費者在消費時擁有知情權,在買房子的時候,他沒有告訴當事人該房子擁有債務債權糾紛,所以可以告他詐騙罪。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四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無效:
(一)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又高利轉貸給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
(二)以向其他企業借貸或者向本單位職工集資取得的資金又轉貸給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
(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借款人借款用於違法犯罪活動仍然提供借款的;
(四)違背社會公序良俗的;
(五)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效力性強制性規定的。